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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工商大[2004]205号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04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工商大学二ΟΟ四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印发固定资产办法通知抄送:各位校领导发送:校内各部门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6月16日印发(共印75份)6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局、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
2、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其固定资产产权情况下划转其使用权或将其转变为非固定资产的行为。具体行为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含房屋拆除等)、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对外出租、对外出借、校内调拨、以物换物(置换)等。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回收、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入库后的清理、调剂、帐卡物注销等工作。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报废、
3、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的审批权限1.仪器、设备:(1)单台件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3—15类固定资产,下同),处置前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固定资产须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参加,科研、教学设备还应请科研处、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研究生处参加)共同审查并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批。(2)单台件价值在10000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设备管辖部门等单位共同鉴定审查后报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
4、导审批。科研、教学类固定资产还必须有教学、科研等单位参加共同鉴定和审查,再报批。(3)单台件价值在3万元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鉴定,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6(4)单台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申报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2.其它固定资产:(1)参照上述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
5、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2)一次性批量报废、报损或报失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根据其价值参照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3)固定资产对外有偿转让(或以物易物),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作出相应的价格评估、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上级有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规定执行)。(二)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的审批1.分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校内有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调拨给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校内经济核算单位之间调拨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间的调拨。2.审批(1)校内无偿调拨
6、: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无偿调拨仍按原购置价格办理转移手续。(2)校内有偿调拨: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报主管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时,先对其原值进行核销,再按转让价格办理有关手续。(三)产的出租或借出的审批原则上不进行出租或借出,特别是两用物资(如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摄录设备等)不向校外出租和借出,极特殊的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批。1.向校外出租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严格把关,组织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
7、和分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向校外借出固定资产,参照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情况处理。第五条固定资产产权注销、转让工作的账务管理6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核销等手续。第六条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出售的管理(一)固定资产借出、出租(含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指不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关系,将其暂时移交给其它单位使用收取适当租金或不收租金的行为。固定资产借出、出租,不得影响学校各方面工作。固定资产借出、出租,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签署书面借
8、据或协议,明确归还日期及承借人相应的责任以及归还时验收等相关事项。(二)固定资产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仪器设备应当是学校长期积压、淘汰、或者已经不使用或利用率很低但仍然能够使用的仪器设备。出售固定资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本文规定的程序审批。待出售的仪器设备价格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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