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

ID:38070566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5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_第1页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_第2页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_第3页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_第4页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  中共六盘水市纪委 六盘水市监察局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六盘水市卫生局六盘水市公安局六盘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人口

2、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中共贵州省纪委   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4、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的。  第四条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中医务人员,为她人进行“两非”违法活动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对进行“两非”等违法行为的个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5、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 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方可为其施

6、行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批准擅自做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生育二孩以上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买卖假医学诊断结果的;  (二)医疗保健

7、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  (三)使用虚假医学诊断结果、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虚假证件的。  第十条 对未取得证照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药店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遗弃婴儿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故意致死婴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党员、国家公务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