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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平法及信托起源简介 这周初@金融的金 在新浪微博贴了几个问题, 私下和他交流了一下, 引起了我写这篇科普小文章的兴趣。国内的许多涉及私人理财的金融机构, 这些年涌现的一个趋势是, 大家对作为财富保障与传承工具之一的英美法下信托安排, 开始感兴趣了。于是理所当然的, 各类真真假假的信息开始流传, 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也逐步浮现。然而也许是在中文环境里相关主题极端的信息不对称, 对英美法下信托的各类问题进行严肃的讨论, 在目前阶段的中国内地财富管理行业, 似乎还不可能。好比说, 对于信托起源这样在英美法下常
2、识性的问题, 若在百度里用“信托起源”作关键词搜索, 可以找到的介绍文章多寥寥百字, 不要说读者看的不明不白, 写的人恐怕也没做过深入的研究。在这个有限的基础上, 去讨论一些诸如信托的特点、核心用途以及法律和税务上的效果, 很多时候可能并不是在比较事实的真实、法律的可靠和逻辑的严谨, 而仅仅是在比较谁掌握了话语权, 人多势众嗓门大了。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 这个现象可能真的解决不了,即便能解决, 也肯定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我们只能抱着愚公移山的精神, 以自认为认真的态度, 整理一点, 是一点了。 有关信托
3、的起源, 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说起源于古埃及; 有的说起源于古罗马的遗嘱馈赠; 有的说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度。持后两个观点的人比较多一些, 而主要的分歧在于, 尤斯制度到底是起源自英国本土呢, 还是因诺曼征服后, 罗马法的概念被引入英国, 而衍生出的呢?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似乎暗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从历史发展上来看哪个更优越, 反倒不太容易获得统一的意见了。好在学界公认的观点是: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 因此我们的故事, 也将从中世纪的英国开始。 从英美法系发展的角度来看,
4、信托制度是其“衡平法”下的产物, 因此几乎所有介绍信托历史的书籍, 都会从介绍衡平法的历史开始。这是有道理的: 英美法系的两大主要法律渊源是普通法(CommonLaw)与衡平法(Equity), 对应普通法法庭(CourtsofCommonLaw)与衡平法法庭(CourtofChancery)。在普通法体系下, 发展出了包括侵权法(lawoftorts)、大部分合同法(lawofcontract)、大部分赔偿法(lawofrestitution)以及一部分财产法(lawofproperty)在内的基本法
5、律规则与原则。而衡平法体系则发展出了信托法(lawoftrusts), 受信义务相关法律(lawgoverningfiduciaries), 一部分财产法(lawofproperty), 一部分公司以及商业法(companyandcommerciallaw), 以及很重要的,包括禁止令(injunction)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救济措施(legalremedies)。很明显, 在英美法系下的所有法学分科中, 信托法是唯一仅仅由衡平法院发展出的。因此在介绍信托概念的起源之前, 我们得先对衡平法以及衡平法院做
6、一了解。 衡平法历史 在领地里四处巡游这种事情, 中国历代皇帝里出现的比例是比较小的, 即便有, 也往往因劳民伤财而为史书所批判。但是对于12世纪的英国国王来说, 却似乎是不得不去。为了有效地统治其国土, 建立皇室权威、征收税收, 亨利一世(HenryI)在1119至1123年这4-5年间, 带着他的王室(royalcourt), 也就是一整套中央领导班子, 足迹踏遍卡莱尔(Carlisle), 诺里奇(Norwich), 南安普顿(Southampton)以及诺曼底(Normandy), 间中还抽时间
7、出来在威尔士(Wales)打了一仗, 实在是极为辛苦。每到一处, 凡有不公之事, 不时有子民向国王请命, 而国王作为最高司法权的拥有人, 可以做出裁决。这个裁决凌驾于普通法庭的判决, 因此也成为了日后衡平法院体系诞生的种子。 到了爱德华一世(EdwardI)统治英格兰期间(1272–1307), 这位国王大概是对于日复一日层出不穷的案件失去了耐心, 他将原本属于国王的最高司法权部分下放到了大法官(theLordChancellor, 也可根据实际职权译为御前大臣, 司法官等)这里, 大法官一个人显然也忙
8、不过来, 因此又下设了一个助理机构“TheChancery”(大法官秘书处), 来协助大法官处理案件。随着案件的逐渐增多, 在15世纪的初期,“TheChancery”演变成为”theCourtofChancery”(衡平法院), 衡平法院制度因此最终确立下来。 这便是衡平法院诞生的历史渊源。而从理论基础的角度来看, 衡平法系统之所以诞生并存续下去, 在于承认自然法(NaturalLaw)以及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这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