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适用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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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苏州地区)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工伤医疗待遇:  ⑴医疗费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

4、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5、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

6、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伤残津贴: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7、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

8、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如下: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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