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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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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吴琼06121662谈到物权行为理论,自然而然令人想到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通常认为萨氏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1820年,萨维尼在大学讲义中谈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至1840年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他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
2、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关于物权行为之概念,中国学者有四种见解:效力说、目的说、要件说和内容说。德国学者多主张效力说,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效果之法律行为,以效力说为是。物权行为乃法律行为之下位概念。法律行为之概念乃对各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归纳之结果。物权行为之概念乃法律行为之概念于物
3、权法领域演绎适用之结果。物权行为乃处分行为之一,具有处分之性质:行为生效,权利设定、变更、转移、废止即告完成,不存在履行问题。从独立性和无因性角度界定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尤其是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因为所谓物权合意,纯为直接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的合意,仅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一定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因而,物权合意本身并不能谓为物权行为。根据这一观点,传统的
4、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它包括三个要素: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为无因性奠定了基础。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所以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那么无因性理论也就无法成立。因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对于无因性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必然先讨论其独立性。王泽鉴先生认为:
5、“在现行民法上,物权的变动不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是应依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以外的物权行为作成之”。苏永钦先生曾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做过这样的概括:“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与以一行为同时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并直接发生变动效果的‘合意主义’正相对立。”从中我们不难知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效果独立,即物权变动需要有相异于债权行为的以物权合意为意思表示内容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原因行为)发生债权变动
6、的效果;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两相独立。二是形式独立,即物权行为的独立并非仅仅是在观念上和债权行为独立,物权行为必须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从而在外观上和债权行为相区别。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这样说道:“基于错误的买卖契约不得撤销,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错误对物的交易不产生影响,这是对无边无际的不安定与恣意交易的唯一保护途径。”这段论述可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滥觞。在萨维尼看来,既然交付已经成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那么在债权行为中发生的错误当然对交
7、付这一独立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这便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早的雏形。德国后世的学者们在此基础上对该理论加以充实和发展,从而形成了现在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体系。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存在这内在的逻辑联系。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实现了物权行为在效力上和形式上和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分离,从而为无因性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正是因为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离了出来,在独立的物权行为中才有可能实现内容上的无色性——不包含行为的原因;正因为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从物权行为中无法窥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
8、的内容,物权行为才能做到在效力上不依赖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内在无因性、外在无因性在逻辑上存在着层层推进的关系,环环向扣,逻辑严谨,充分展现了德国人抽象的思维方式。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包括两层含义:(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二)一种行为的有效并不必然以另一行为的有效为结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法律分离,比如即时赠与或即时买卖。在这种情形,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是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其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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