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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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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到底“帮助”了谁摘要破产重整程序是破产法中的重要研究内容,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破产重整程序的确立采用了多种有利于企业再生的制度,如重整原因的宽松化,申请人的多元化,允许债务人在一定监管条件下自行管理运营,限制担保物权行使,设立强制批准制度等。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重整固然拯救了一些有价值的企业,但是也成了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用来逃避债务的手段,因此我国的重整程序还存在较大的缺陷。立法目的是一个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立法目的的不同必将导致具体制度设计的根本差异,重整程序确立怎样的目的才是科学的、合理的,这是一个既具有重要的理
2、论意义,又富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一,重整程序的产生及概念企业作为市场上重要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些资源被按照一定的商业目的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即使在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具有保持企业继续运营的价值。如果采取传统的破产清算这一处理方法,就会使那些投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商品及服务的企业归于解体和消灭,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企业越是大型化,其影响也就越大。因此,人们并不希望这些企业被破产清算程序所解体和消灭,而是尽可能的是企业再生,让它存续下去,正是为了满足拯救有价值的企业的需要,企业再生制度得以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中确立
3、和发展。企业重整程序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生产力资源,而且能够保证债权人的最大受偿利益和公平受偿原则。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确立,破产程序在我国已经转变为企业再生主导型的债务清理程序,其基本出发点和运行目标是要通过维持企业作为一个运营实体的存在,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价值,从而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法律的角度看,困境企业拯救的实质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处于异常状态下的债务变更、权利义务调整。企业重整程序不仅对债权债务关系、待履行合同关系、企业进入重整后新发生的合同关系等企业外部法律关系做出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定,从而给企业提供作出适当商业决策所必需的
4、保护,而重整程序还对企业内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在重整期间实行区别于一般企业法的控制权配置,以恢复和改善企业做出决策的激励结构。在最终通过的重整计划中,一般通过减少债务数额,延长清偿期限,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原来的法律关系做出调整,以使企业的债务结构与企业的收入能力相匹配,从而成为市场中的健康企业。二、重整裁定的做出根据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此种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可以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同时裁定债务人重整。二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人向法院申
5、请对债务人重整,此种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程序成本较高、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一旦重整不成,不仅会给债权人及股东造成极大损害,尤其影响到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由于在受理申请阶段法院主要是形式审查,所以在这一阶段应当注重实质审查。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法院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重整对象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关于重整原因,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主要是业务、财务和资产状况,判断是否达到重整标准,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对
6、重整原因进行衡量主要是避免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益方滥用破产程序。关于重整能力,法院应根据债务人的情况,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再建希望,能够摆脱困境,恢复活力。对重整能力进行判断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公益价值。但是由法官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和重整希望难度很大,为保证审查质量,需要借助其他力量采取多种措施以便及时、准确做出判断。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听取债务人公司有关人员的意见。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听取债务人公司的意见并咨询公司管理层、债权人、股东、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以便对重整希望进行判断。2、征询主管机关的意见。公司的主管机关负有监管公司业务的职责,拥有
7、关于公司业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法院提供审查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意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法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等机构征询意见,调查公司的经济、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的重整原因,综合考虑债务人是否有重整希望。3、选任检查人。为了弥补法院在对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判断时经济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可以在必要时选任具备商业、管理、经济、金融、财会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提出科学合理的参考意见的临时检查人。检查人可以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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