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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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条解读】审查主体:有管辖权并受理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对象: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意义实体意义:保障重整成功的关键程序意义:连接申请受理与公告之必须时效意义: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形式审查内容:拟重整的企业是否属法律规定的重整对象受理法院对重整事件有无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有

2、无申请权,有无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如由代理人申请,其代理权有无欠缺是否已提出申请书,并载明法定事项申请重整企业是否确定宣告破产,是否依破产法达成和解协议,或企业是否解散申请人是否缴纳申请费用形式审查结果: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形式不合法但可以补正者,应限期补正。如不能补正,应裁定驳回。实质审查条件:形式审查合法实质审查内容:被申请重整的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实质审查结果:经审查,被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如不具备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法院应驳回重整申请;如具备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应裁定准许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审查企

3、业重整申请方法: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审核咨询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召开专业座谈会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进行判断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方法完善:委托中介机构作出评估(德国)申请企业重整应进行保险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也不能马上裁定开始破产重整程序。在开始之前进行咨询、听证也是必要的。经过多方“会诊”,法院最终裁定是否开始重整程序。如果法院查出:申请人未交诉讼费用、重整申请的目的不纯(债务人申请是想逃避破产或限制担保物权的实行,而债权人和股东申请则是为了获取债务人的债权或股份)、已经开始破产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

4、重整没有希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申请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的,应当驳回破产重整申请。没有上述理由,裁定予以受理,宣告开始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法比较研究》付翠英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262页谢谢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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