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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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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摘要: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司法三段论研究却对逻辑三段论多有曲解,甚至将两者简单等同。本文对这一不当认识及其产生根源进行分析,指出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在推理模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有根本不同。关键词:逻辑三段论;司法三段论;有效性;正当性在逻辑学领域,三段论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在今天仍然是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领域,司法三段论是西方近代法治理想所凝结的法律推理模式。是大陆法系司法判决推理的主要形式。逻辑三段论(为区别司法三段论,本文把逻辑学中的三段论称为“逻辑三段论”。下同)与司法三段论可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二
2、者的关系,对于合理地分析司法三段论,客观地认识逻辑学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已有认识的不足在逻辑科学中,三段论概念具有确定的含义和所指,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出发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命题的演绎推理。即直言三段论是最基本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如: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结论)形如(A→B)∧(B→C)→(A→C)的推理,即假言连锁推理。因为B的媒介作用类似于直言三段论中的中项,因此也称假言三段论。此外,连锁三段论、关系三段论、模态三段论等也都是三段论的表现形式。诸多三段论类型中,惟有直言三段论常被简称为三段论
3、。其他类型的三段论不能作此省略。在法律领域,对“三段论”这一名词人们也并不陌生。长期以来它都被看作是大陆法系司法判决推理的主要形式,称为司法三段论。通常被描述为:法律规则(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裁决(结论)从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的结构来看,二者无疑都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所涉及的推理模式就等同于前者。正是在这一问题上,部分法学者的描述较为混乱。例如:有学者指出,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遵循如下推理模式:T→RS=TS→R有学者认为,该推理是形式逻辑的一个公式,叫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4、。“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逻辑公式:大前提、小前提和推论,然后就举例:大前提是:‘人都要死’:小前提是:‘张三是人’;于是得出推论:‘张三也要死’。这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而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刚好也用这个公式。”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段论述显然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推理: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作者在举例中给出的“人都要死,张三是人,则张三也要死”。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属于直言三段论。由包含共同项“人”的两个直言命题出发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命题的推理。其形式为MAP∧SAM→SAP;而前面对司法三段论推理形式的刻画
5、,(T→R)∧(S=T)→(S→R)。却不是直言三段论而只能类似地看作一个假言三段论。主要表现在:组成该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假言命题而非直言命题;推理的依据是蕴涵词的逻辑性质;推理规则与直言三段论完全不同。还有学者指出,“以Subsumtion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得以逻辑三段论表现之,即:①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例事实(S)为小前提。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f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1。此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可简单表示为:T→RS=TS→R或:T=M1+M2+M3→RS=MI+M2+M3S→R不难看出,
6、如上对司法三段论所涉及的推理形式的刻画。总体上看也都类似于假言三段论。而这就不免使人心生疑虑——一方面给出的是类似于假言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另一方面又强调(司法三段论的)法律适用过程是通过“逻辑三段论”来表现的。这种前后不一的表述,反映了作者对逻辑三段论概念理解上的模糊性。因为人们完全有理由追问,倘若这里的“逻辑三段论”被理解为直言或其他不同类型的三段论。这种适用何以体现?类似的观点和表述还有不少,此处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对逻辑三段论概念、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关系问题认识不清的现象,在法律领域并不少见。事实上,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裁决为结论的司法三段论并不完全等同于逻辑三段
7、论。正是由于对逻辑三段论概念认识的不清晰,使得一些学者把司法三段论等同为逻辑三段论,对司法判决推理模式做出了不恰当的认定。二、原因分析对逻辑三段论、司法三段论以及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关系认识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原因值得关注:第一,三段论概念在逻辑史上使用的混乱。三段论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而学界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推理概念在翻译上有偏差。追本溯源,在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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