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务局计件工资宏观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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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港务局计件工资宏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计件工资宏观管理模式,充分调动装卸生产单位和生产一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港口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循的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在港口发展、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局属装卸生产单位。第二章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和人员范围第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任务

2、较为饱满;(二)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严格的计量、质量等考核标准;(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范围:(一)各装卸生产单位中现正在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人员;(二)直接从事装卸机械修理的一线维修人员;(三)一些能单独计算作业量(或工时),并能计算劳动定额的关健岗位人员,可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度。第六条各装卸生产单位根据装卸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装卸生产人员(计件人员)的数量,但具体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报备。第三章计件工资的形式第七第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采用“吨工资含量”提取计件工资总额的形式。第八条各装卸生产单位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可对原计

3、件工资分配形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可实行单车计件、个人计件或其它适合本单位的分配形式。第九条对生产任务饱满、定额管理先进、现场管理水平较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生产单位,可逐步推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度的试点工作。第四章计件工资的管理第十条局对各装卸生产单位计件工资实行“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管理模式,即局主要调控、下达各装卸生产单位年度计件工资总额及“吨工资含量”,各装卸生产单位结合装卸生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装卸生产定额,并自行制定、完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办法。第十一条局根据各装卸生产单位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总额(不含浮动工资、各项津补贴)及实际完成的吞吐量(运输量),分别确定各单位的“吨工资含量

4、”。第十二条局根据各单位的“吨工资含量”和本年度局下达的计划吞吐量(运输量),核定各单位的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第十三条原计件人员在计件工资以外发放的生产奖额度,直接纳入本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第十四条在首次确定各公司“吨工资含量”时,一线维修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原与计件工资挂钩增量部分,扣除浮动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后,纳入“吨工资含量”测算。第十五条“吨工资含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予以变动。当生产任务、装卸工艺、劳动力结构等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局将对“吨工资含量”进行适度调整。第十六条计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单位不得随意突破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额使用的计件工资额度,从下年度计件工

5、资总额计划中核减;对节约使用的计件工资额度,从下年度计件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增。第十七条超额完成局下达吞吐量(运输量)计划指标的,其超产部分的含量工资,局予以认可;未完成局下达吞吐量(运输量)计划指标的,原下达的计件工资总额计划按吞吐量(运输量)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减。第十八条对直接从事装卸机械修理的一线维修人员,各单位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尽快完善一线维修人员的修理定额,并与包机、定人等设备维修承包方式衔接配套,制订切实可行的“一线维修人员计件工资试行办法”。第十九条各装卸生产单位要将装卸劳动定额控制在先进合理水平,对不合理的定额水平要及时进行修改,并将调整情况向局主管部门报备

6、。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现执行的计件工资办法进行调研,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经单位研究后,报局劳动人事处审批。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必须用于计件人员,在确保计件工资总额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大力度向装卸司机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类计件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分配关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劳资人员、生产组织人员要积极配合,经常性的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局有关

7、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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