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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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   二、行政许可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十三条;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十一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  (3)政府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

4、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六、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3、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

5、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二份);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二件);  9、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

6、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区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出让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协议地价方案的确定、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7、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申请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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