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中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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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业务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银行贵州金融培训学校张良1本专题讲四个问题一、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概述;二、借款合同基本要义;三、信贷业务中的担保问题;四、贷款担保风险控制提示。2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信贷人员应当对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法律规定有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贷款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有关借款合同和担保的法律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并能运用适当的方法予以解决。3第一部分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概述4一、贷款的概念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考察,贷款又称放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

2、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5二、贷款的种类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二)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按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6三、贷款法律关系与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借款合同为基础的贷款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借款合同作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确立贷款法律关系

3、的重要形式,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7第二部分借款合同8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有借款人和贷款人,其中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主体资格由人民银行认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在《贷款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一、借款合同当事人(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是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体户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行贷款证制度的地区,借款人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9借款人申请贷款,

4、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10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5、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11除借款合同约定的外,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有:(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2除借款合同约定的外,《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

6、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13(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及《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对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1)

7、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14(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15贷款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

8、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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