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总论与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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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书目徐孟洲著:《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张守文著:《财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7。财政的含义和内容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

2、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财政主体是国家。(2)财政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例如,国防、交通、社会治安与福利等公共需要。(3)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与财政管理三部分。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对保障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财政的产生和存在,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财政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理论:财政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私人物品私人经济公共物品公共经济(政

3、府部门)私人物品(privategood)是其每一单位只能由一个人消费的物品或劳务,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是一个人对某一物品或劳务的使用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一个人对它的使用的的物品或劳务,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freerider)的问题。财政的特征财政的基本特征:财政主体是国家、财政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与财政管理三部分。财政的引申特征:(1)强制性。国家财政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资财是依其主权和所有者地位,以强制和无偿方式取得。(2)非营利性。财政收支、

4、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3)永续性。财政与国家或政府并存,具有一种永久连续性。与私人经济部门不同。财政的职能财政的职能是财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分配收入职能。财政的收人、支出和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直接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公共经济领域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分配职能是财政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配置资源职能。财政能够通过税收、预

5、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等手段,将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并能够根据国家经济和政治需要,调节积累和消费等比例关系。保障稳定职能。财政通过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三项职能层层递进:分配职能是基础,配置职能是延伸,保障职能是共效。财政体系结构图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的概念它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6、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国家始终是财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具居于主导地位。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对象独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财政法的职能财政与财政法密切相关,财政是财政法的前提,财政法是财政的法律保障。由于财政具有分配收入、宏观调控和保障稳定的职能,相应地,财政法也就具有了保障上述职能实现的职能。保障分配职能保障配置(或调控)职能:表现为保障财政收支平衡、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保障稳定职能上述三大职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相辅相成,互为条件。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

7、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一)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二)财政法同与其相邻近的部门法的关系1.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2.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财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4.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5.财政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财政法体系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各部门法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财政法体系取决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即由调整各类财政关系的各部门法所构成。财政法体系的部门结构财政法的宗旨财政

8、法的宗旨,或称财政法的目的,它是指财政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财政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财政法的宗旨,可以分为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两个方面,它们所体现的都是社会的公共欲望与公共需求。财政法的原则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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