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务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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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收入确认  1、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

2、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提供赠品促进销售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税,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问: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否作递延确认收入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办公大楼房屋,2010年6月30日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0年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3、  答:与甬地税一函[2013]18号第2问类似,按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处理。  3、问:文化体育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该免收门票的行为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并计收入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

4、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依据以上条件,该行为不确认收入。  4、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补贴款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确认补贴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  5、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怎样掌握?  答:企业

5、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取得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理财费等费用项目可否在发生年度的当年进行一次性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属于资本化阶段的,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不得费用化处理。  7、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抬头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

6、据?  答:企业租赁车辆发生的租赁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的车船税、年检费以及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车辆所有者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8、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

7、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款,2014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否一次性作为资金迟付滞纳金处理在税前扣除?  答:该滞纳金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10、问: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

8、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得费用)100万。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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