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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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1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

2、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8—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公开出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公开出让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开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

3、开出让活动规范有序。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审计、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人保、环保、水利、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开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公开出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公开出让计划以及具体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  (三)研究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地块前期开发资金的安排;  (四)监督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  (五)协调解决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储

4、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储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8—公开出让活动应当编制公开出让年度计划。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运行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辖区下年度公开出让面积和具体公开出让地块提出初步计划。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步计划,组织对公开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情况进行核定后编制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应当报储委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实行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半年调整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半年公开出让

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公开出让地块拆迁进度,对公开出让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对列入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的地块,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块规划,确定规划条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应当集体研究确定。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由储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二条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  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价格包括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底价,挂牌起始价、底价等。其中,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6、标准;标底、底价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公开出让一般不设定竞买条件,特殊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公开出让竞买条件。  设置公开出让竞买条件,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其中,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设置竞买条件的,由储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地块公开出让方案应当经储委会审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

7、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五条—8—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地块公开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建设条件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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