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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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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经济学院关于人事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鲁经院政人字(1994)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员工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在事业编制员额内的教师、职员、工人。企业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管理,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办法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对做好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积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大胆管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领导艺术。第二章请假第四条请事假:私事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非本人回去处理不可
2、的,可以请事假。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五天以内由所在系、部、处、室负责审批;六天以上的,由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副处以上干部经人事处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五条请病假: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内,一般由院卫生科出具证明,三天以上一般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病假均由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备案。第六条探亲假:一般要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加班走不开,学期期间休探亲假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第七条婚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家在市区者假期为17天,
3、家在外地者假期为21天。不符合晚婚年龄的,家在市区者假期为3天,家在外地者假期为7天。第八条产假: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2个月。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假期向后顺延。第九条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及时按批假权限销假。因特殊情况要求续假,需按原假期批准权限审批。假期已满,未经批准续假,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因私出国出境探亲,港澳地区为三个月,其他地区为六个月。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假期内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仍按国发[1981]52号文
4、件执行。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贴和奖励工资的发放,仍按鲁经院政人字[1993]5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辞职、辞退第十二条教职工辞去公职,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人事处研究同意后,报院党委审批。批准辞职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三条辞退工作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一)岗位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的;(二)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三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的;(五)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以病假、事假名义,从事经商等第二职业,教育无效的;(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操作规程,损害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第十四条辞退工作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事处审核,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院党委审批,其余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辞退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辞退手续。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由原单位监督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必要
6、时接受财务审计。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一个月内应办完手续,从被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系、部、处、室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下发的管理办法、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今后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上级下发新的规定后,相应对本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人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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