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964569
大小:3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04
《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0—2011学年度同德校区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1、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七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确定。3、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
2、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4、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
3、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5、区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6、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4、二)转学借读1、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4)其他有正常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2、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义务教育段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非义务段取得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3、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
6、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4、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要积极给予办理。5、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需借读的,可持相关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程序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借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攀枝花市服务范围的外
7、来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攀枝花市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6、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7、转学情况,义务段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非义务段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查。(三)休
8、学复学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2、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