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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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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第二章督查范围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
2、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5(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一)领导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
3、维护政府权威。(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四)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第四章督查程序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5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第九条反馈督查结果督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限要求内将督查事项的进展
4、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政府办和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审阅后,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专报》进行定期通报。第五章督查方式第十条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时限抓紧落实。第十一条跟踪督查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第十二条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出督查组或专人,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第十三条联合督查督查机构选择适当时间,围绕旗委5、政府的工作重点,组
5、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以加大督查的力度。第十四条督查调研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旗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促进决策落实。第六章奖惩第十五条对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督查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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