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962857
大小:2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04
《县招投标交易管理与监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招投标交易管理与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施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招投标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工作。第四条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招管委)为县招投标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招标投标交
2、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督促各项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对招投标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内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四)负责交易中心有形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六)对招标投标交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督促纠正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七)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3、第五条县发计、建设、国土、财政、国资、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的行业管理与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制订相关政策;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受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依法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第六条县审计、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交易中心是我县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主要职责是为各类招标投
4、标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与监督提供条件;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程序性监管和现场跟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招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进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管理规定,并接受招管委的监督。第八条招管委发现招标投标交易当事人有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提出纠正的建议,或视情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和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
5、招管委。第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投标交易当事人有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招管委。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招管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招管委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违法事实存在的,有权提出纠正的建议,或视情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和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招管委。行政监督部门直接或转办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将调查及处理情况抄告招管委。第十一条招管委、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或调查投诉、举报中
6、认为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第十二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7、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执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国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察,督促招管委、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8、,查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