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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全椒县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全椒县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活动。前款规定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规范交易。第三条招投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
2、个人不得对招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9第五条县政府建立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县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
3、通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二)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三)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药品、耗材和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源出让项目。第七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三)对招投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
4、,对招投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9(四)建立评标专家库,建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有关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六)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实施;(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和
5、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四)受理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二)对县9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
6、实行监督;(三)负责查处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设立监察室。第十条县交易中心为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一)收集、审查、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二)提供招投标采购交易场所;(三)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四)为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五)收集、管理招投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
7、本工作程序:(一)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投标采购文件,进行分类备案审查;(二)县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投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三)县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县9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投标采购人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四)县交易中心安排招投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
8、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投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县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县监察局备案。第十三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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