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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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昌晖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大大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许多新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举证确定举证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规定》颁布以后,笔者通过所在单位对《规定》的学习和讨论发现,审判人员对《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条款在认识上比较混乱,对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期限争论较大,形不成统一意见。这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使

2、审判人员不敢放手使用这一证据新规则,从而对《规定》的适用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在此,笔者就对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开庭审理日期如何确定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昌晖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大大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许多新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举证确定举证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规定》颁布以后,笔者通过所在单位对《规定》的

3、学习和讨论发现,审判人员对《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条款在认识上比较混乱,对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期限争论较大,形不成统一意见。这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使审判人员不敢放手使用这一证据新规则,从而对《规定》的适用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在此,笔者就对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开庭审理日期如何确定  在适用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可以开庭,如果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在开庭后还可以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在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

4、法院将不予接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规定》对开庭日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综合分析《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开庭审理之日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则对“新的证据”作出了具体解释,即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既然开庭时提交的证据只能是新证据,而新证据又是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那开庭日期只能

5、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开庭,而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那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究竟属于何种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于新证据,因为是在开庭时提出的;而按照《规定》,由于开庭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那当事人提供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因此提供的证据不能算是新证据。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况且,在举证期限内开庭,当事人就可以以举证期限尚未届满拒绝举证,造成庭审无法进行。根据以上分析,开庭审理日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具体来说,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开庭审理日期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开庭日期应在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举证期

6、限届满后。第二,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对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此开庭日期最早应在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对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受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因此,开庭日期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目前,许多法院均实行了十六日开庭制,即在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开庭审理。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开庭日期被推迟到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后,这是否意味着延长了被告的答辩期?会不会降低诉讼效率?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定期间,不能随意加以改变。开庭时间虽然推迟了,但

7、被告的答辩期间不能变。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通过比较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期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定》不仅没有延长被告答辩期,反而对被告的答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是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内提出答辩状,这就意味着被告没有必须提出答辩状的义务,被告也可以在开庭时提出口头答辩。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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