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涣选煤厂厂区道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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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涣选煤厂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家属区、工广区道路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柴油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等。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等。第三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实施。

2、武装保卫科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厂属各单位、部门、厂内施工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同武装保卫科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厂属各单位、部门、厂内施工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接受武装保卫科的监督检查。第四条9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武装保卫科的管理。第五条 武装保卫科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武装保卫科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勤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遵守法纪、秉公执法。第二章车辆第六条工广

3、区行驶的车辆只限于本集团公司内部公务车辆及与我厂工作业务相关的车辆。第七条本单位和常住人口购置的机动车辆,需有行驶证,并悬挂正式号牌。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工广区施工使用,须到武装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室和前风档玻璃,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前保险杠不准悬挂号牌以外的物品。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应悬挂齐全。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的机动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一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二)不准乘坐无关人员;(三)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第十二条机动车辆需定期维护,必须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有车单位和车主,对于因交通

4、违章发生碰撞、倾覆造成损坏需要修复的车辆,需报公安机关和武装保卫科同意后,方准送修。9交通肇事车辆未经公安机关和武装保卫科同意,经营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不得修复。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三条车主聘用驾驶员或个人承包机动车辆(工程车、拉副产品车辆),需签定合同,到武装保卫科备案。合同应具有保障安全行车的内容。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相符。遇治保员检查时,不得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进入厂区须由驾驶员持驾驶证在门岗换取通行证后方可进厂。(二)不准赤背;不准戴耳塞、耳机,收看电视,打无线电话;不准将臂肘搭在车窗上;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人。(三)不

5、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它方法妨碍他人安全。(四)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攀扶。(五)不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六)禁止饮酒或使用含有麻醉剂、兴备剂等有碍安全的药品。第十五条残疾人只准许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驾驶机动专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厂区行驶载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和驾驶员需经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分别进行技术检验和审核。(二)载运货物高度不能高于3.8米。9(三)厂内时速10公里/每小时,货车厢内不准站人。第十七条机动车夜间使用车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时速不超过10公里/每小时,

6、灯光不照出100米以外。(二)前车已开远光灯,同方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时,不准使用远光灯。(三)通过交叉路口时,需变换远近灯光示意。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车辆受阻时使用。(二)两辆车以上连续行驶时,只准第一辆使用。(三)不准连续使用。(四)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第十九条机动车遇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列队横过未划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需减速让行。第二十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交通标志、标记所示行驶。(二)不准在导向车道线内变道。(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

7、标志控制的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四)未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停车位停放。(二)除通勤车和抢险车外,禁止其它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靠。9(三)故障车不能立即移走的,需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身后设置反光警告标志。(四)机动车夜间不准在道路停放。临时停车时,需开示宽灯、尾灯。第二十二条通勤车上下职工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除经武装保卫科批准设置的停车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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