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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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

2、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

3、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无主不动产;  (三)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

4、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

5、。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

6、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

7、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

8、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对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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