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管理学院校友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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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興國管理學院校友會組織章程93年6月6日第1次校友會籌備會通過內政部人民團體組織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興國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感情,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興國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母校)。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定期出版通訊錄及校友動態報導。二、舉辦各項學術活動及聯誼活動。三、協助母校教學及研究之發展。四、提供校友事業及生活上適當的協助。第二章會員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一、學生會員:凡母校在學學生,填具登

2、記書及繳納入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二、普通會員:凡母校畢業或肄業學生(不含在學學生),現、曾任母校之教職員及現、曾任母校董事會董事,填具登記書及繳納入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得為榮譽會員。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一、權利:1.學生會員: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及列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2.普通會員: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3.榮譽會員: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及列席

3、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並享有發言權。二、義務1.學生會員:以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2.榮譽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3.普通會員:1111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會員應定期繳納常年會費,或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凡連續兩年來繳納常年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大會除名決議者。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第

4、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三章組織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修改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議決有關本會權利與義務之重大事項。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直接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母校校長為當然理事。選舉理

5、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選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舉事務,由會員大會推舉選舉委員五人辦理之。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五、議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之聘任與常務會員之授于。六、聘免工作人員。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與結算。八、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六條理事會

6、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母校校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與理事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第十七條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1111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7、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或執行監察事項,得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無給職。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

8、不得兼任工作人員。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會議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開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有效投票數之多數決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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