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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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

2、四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3、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4、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

5、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

6、、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

7、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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