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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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室:《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业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纪委办公室2008年7月1日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电子监察中心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监督体系,结合我市监察工作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6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效能监察室负责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组织对依法行政、效能、廉政、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第三条基本

2、原则(一)分工协作,联动应急。(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三)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第四条岗位职责效能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一)负责与全局内部及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按时上报、通报和呈报绩效测评结果。(二)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运行管理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子系统部分)主服务器托管在市信息中6心主机房,电

3、子监察系统(监控子系统部分)在监控中心及各监控点运行,必须保障系统、网络、应用、设备均满足每天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及信息的及时更新维护。工作时段内,值机人员必须保证对软件子系统和监控子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监控。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及信息更新必须由值机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电子监察系统任何形式的对外宣传、对外提供信息以及接待活动等均须报经有关负责人书面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本系统,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的任何信息。因特殊工作需要查阅或获取的必须报经局领导书面许可。第六条维护管理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时,值机人员

4、接报后应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以及影响面自行决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故障恢复措施,在30分钟内能自行妥善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并书面记录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不能在30分钟内自行解决的应立刻通报有关负责人。故障排除后一个工作日内,值机人员必须对故障的发生和排除进行书面分析,提出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书面故障评估报告进行存档。6软件子系统的更新升级必须在同运行环境的模拟环境下测试无任何故障后方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必须事先发布有关系统升级的通知,所有升级工作均必须书面记录时间和情况。监控子系统的全部设备必须定期在每月第一周周一的上午开机检查,并运行1小时以上方可结束。演练结束后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

5、记录并由专人专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第七条业务管理电子监察系统需要监察督办的事项,由有关负责人将情况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的局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局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第八条责任追究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电子监察系统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一)对有关电子监察系统的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

6、批办的;(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6(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八)未按行文规则对外发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九)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7、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电子监察事务管理工作的。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教育;(三)通报批评;(四)书面效能告诫;(五)调离工作岗位和参加离岗培训;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严重6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主题词:监察办法通知抄送:委局领导、省监察厅效能监察室惠州市纪委办公室2008年7月1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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