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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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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移后仍可享受征地补偿大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为了方便起见大部分的大学生把自己的户籍迁至学校所在地成为临时性户籍。这样大学生就从农业户籍变为了非农业户籍,由此,有的地方把大学生原所在地的耕地给抽了出来,或分、或承包、或卖给了其他人;也有的地方没有抽,仍然保留着大学生的土地。为什么要把农业户籍变为非农业户籍呢?我想可能是国家考虑到如果不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农业户籍变为非农业户籍的话,学校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就得给这些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分地。如果分了地这些地又有谁来耕种呢?所
2、以把他们的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就没有那么麻烦了。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阻碍我国许多方面发展的一大障碍。再说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户籍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集体户籍,并不是固定的个人户籍,笔者认为应当保留农村大学生的土地,由其父母代为临时耕种。现在的大学生大多已都是成年人,父母已无为其交纳各种在校期间费用的义务,父母为子女交纳相关的费用完全是出于亲情与道义。如果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土地收回,那么作为纯粹的消费者而有没有经济来源的他们就真正成为“无产者”了。对于那些基本完全靠种地来供应子女上学的农村父母来说,多一亩土地
3、可能会多一份微薄的收入,那样可能更有利于他们供应子女上学。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征地补偿款纠纷作出的一项判决为此提供了案例。2003年,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五里村一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
4、参加责任田分配。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其他征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参加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已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不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其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比例分得其他征地款。 姚某于2005年12月16日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吉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吉州区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后,驳回原告姚某
5、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满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自己从小在五里村一组长大,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
6、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法学研究者周菊生认为,农村孩子考取大学或服兵役,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此类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但并不完全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通俗称为“村民”)。对此类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存续的判断,应当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之前,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确保其不至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原籍系农业户口
7、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因考学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未就业之前,应享有原户籍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为确保学生安心就学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等事由,而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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