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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2006-8-1013:08:11作者:北京市政府 摘自:北京市建委 编辑:周靓律师文字显示大小选择:【大中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2001]109号 --------------------------------------------------------------------------------
2、 2006-08-10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1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8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列文件同
3、时废止: (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二)《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三)《关于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23号)。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附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4、法》),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5、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
6、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
7、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
8、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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