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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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1第三章营业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第一节常设机构的确认第二节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2021/7/23第一节常设机构的确认一、常设机构确认的意义二、常设机构定义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意义上讲,常设机构不是法人。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租用还是自有不影响营业场所的存在;重要、有形物体,但轻便、可携带机器设备或工具不构成营业场所【案例2.1】固定性实践中一般都以位置标准和持久性标准来界定固定性。持久性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营业活动非营业性服务与营业活动的差异2021/7/23第一节常设

2、机构的确认三、不属于常设机构情形的界定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专为通过另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情报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从事任何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例外:若非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是广告、采购服务等活动(名义上是辅助活动),则设在缔约国对方的场所从事这种活动就构成常设机构【案例2.2】2021/7/23第一节常设机构的确认四、实践中常设机构的分类实体性常设机构劳务或服务性常设机构第1类: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

3、构(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第2类:外派雇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超过183天(任意连续的12个月中)代理性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下,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母子公司之间派遣员工出现的常设机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一般情况下不是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一下两种情况除外: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2021/7/23第一节常设机构的确认讨论:1.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界定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营业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

4、010】75号文件对常设机构做出了具体规定。2.如何理解“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子公司就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依照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精神,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确定子公司的常设机构地位:(1)母公司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2)派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3)派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4)母公司因派员到子公司工作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2021/7/23第一节常设机构的确认3.一家位于美国芝加哥的机械公司向中国某企业销售了20台数控机床,取得了50万美元的利

5、润。这家美国公司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不用,因为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4.我国四川有一个水电项目,工程监理由法国一公司派员来完成,工程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法国监理人员全程参加。该法国公司取得监理费30万美元。它需要就这笔收入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吗?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监理人员在中国的持续时间超过183天,构成了法国公司在中国的常设机构。2021/7/23案例2.1美国税务法院在1965年的一项判决中将一个作家的书房视为营业场所;加拿大税务法院于1990年将一个外国商人在加拿大集贸市场租用的摊位(每年租用3个月,作为签订交易合

6、同的场所)判为常设机构;一个外国公司派遣一位总经理到法国长期管理一家宾馆,在宾馆里拥有一间办公室,被法国高等法院判为该公司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2021/7/23案例2.2新加坡企业A的主业是为客户提供采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在中国进行采购活动。这种情况下,该代表处的业务性质与总部的业务性质一致,不能认为代表处从事的是辅助性活动境外境内业务一致新加坡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2021/7/23第二节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一、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界定的原则归属原则(OECD范本)引力原则(联合国范本)二、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具体核算

7、允许扣除由总机构分配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不得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特定劳务费、贷款利息等。三、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规定:以船只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以船只从事内河运输取得利润,应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2021/7/23第二节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讨论:日本东芝电梯公司在深圳的分公司2010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支付给日本总机构的管理费用350万元(能够提供相关证明),使用总机构提供的专用销售管理软件而支付给总机构80万元的费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总机构借入款项而支付的利息为60万元。不考虑其

8、他的成本费用支出,该分公司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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