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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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06年6月30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48、49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第三条 

2、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1.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

3、因造成损失的。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3.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

4、减轻赔偿。4.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5.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5、。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

6、~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条 处理办法1.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部门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中心,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报告学院领导后,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处、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7、。2.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会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3.赔偿金额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由财务处负责执行,纪律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分别由院办和党办负责执行。4.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赔偿为止。5.赔偿费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

8、修开支。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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