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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 (穗府(1992)87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制度,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法律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藉以取得抵
2、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矿产、埋藏物、隐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开发、使用与利用。 第三条 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注册、核发核销权属证书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负责。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的设定 第四条 凡在开发区辖内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成为抵押人。 第五条 凡依照本规定接受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的境内外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
3、个人,均可成为抵押权人(债权人)。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与个人除外。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设定抵押: (一)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厂房、仓库、办公楼、商店、宾馆等建筑物; (二)属境外个人所有的自用住宅; (三)依法有偿受让,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公共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房地产; (二)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福利设施; (三)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不明或权属尚有争议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施以其它司法保全措施的; (五)其它依法
4、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 以房产设定抵押时,应连同该房产坐落的地基及附属场地的使用权同时作价抵押。 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时,应按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将该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凡有上盖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尚无上盖的土地,以其土地块使用权向中国境内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货款时,该地块必须是业经开发,并已投入不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的建设资金者。 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房地产中本人所占有
5、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设定抵押。 第十一条 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在先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将出租事实预先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证实各方投资份额已缴足的,不得以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开发区内房地产的境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在开发区申请成立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方可以房地产设定抵押。但以个人的住宅设
6、定抵押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一致同意,形成书面决议。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合营或合作期限。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可单独订立,也可在其它经济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订立抵押合同应对拟抵押之房地产进行估价。抵押房地产估价,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亦可委托业经广州市或开发区的房地局资格审核认可的评估机构或人员进行。 国有企业、以及占有国有资产的其它企业与境外抵押权人签订的抵
7、押合同,其拟抵押的房地产的估价,必须由广东省、广州市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的必备款外,还应具备有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的名称、编号、处所、面积、四至及数量、权属; (二)所担保的债务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及与该债务内容相关的其它事项; (三)房地产的作价及抵押率; (四)房地产的占管维护、风险责任,处分方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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