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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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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一、带薪年休假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要在高效完成工作的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休假天数。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三)三位确因工作需要
2、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我省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6.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后,其出现上述情况的,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3、。(五)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健全考勤制度,准确掌握每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情况,于次年1月反馈老干科汇总。二、探亲假(一)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时间为30天的探亲假。(三)与父母亲都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都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资源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两年一次45天的探亲假;已婚滞洪享受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三、婚假(一)正常婚假为3天。
4、(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为18天四、产假(一)正常产假为90天。(二)难产产假另加15天。(三)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四)晚育者(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五、计划生育假(一)未生育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42天。(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因避孕措施实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女职工,休假40天。六、丧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和公婆去
5、世后,给予3天丧家。七、休假时间计算按照有关规定,上述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家等5种休假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八、休假审批(一)干部职工休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审批后,方可开始休假。(二)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三)其他科技干部休假,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四)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九、体检(一)体检工作由人事老干科配合行政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由行政科负责。(二)每年统一组织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体检一次,当年调入人员不参
6、加统一的体检。(三)体检结果由行政科及时反馈给本人,并由行政科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如需作进一步检查的,应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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