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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2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金融法制内参(2010)第5期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内控合规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终局裁决的认定、仲裁遗漏当事人的追加、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三共18条,主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
2、案件的诉讼主体、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文拟对该司法解释进行简要的解读:一、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重点法条: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12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3、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很不统一,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一个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了社保管理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因此在社会保险争议范围和管辖上必然存在社保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竞合,因此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明确了法院对社会保险纠纷的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那些已经由用人单
4、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2企业改制会引起原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它可能引发例如原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下岗等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但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政府统筹协调还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就对上述
5、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主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不宜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6、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关于加付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支持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主张,而是强调只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不能够通过仲裁和法院获得司法救济,此次司法解释,主要是明确了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主张。一、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重点法条: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7、应当一并处理。解读:仲裁作为典型的“准司法”12程序具有程序灵活、成本低廉、迅速快捷的特点,但对于已经做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因此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一方面能够弥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公正性期待的心理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其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时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所以,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以最大限度、最宽广度和最深程度的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及时公正解决。三、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重点法条:第九条劳动者主
8、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解读:《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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