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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农业协定》简介程国强 2001-08-03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谈判的背景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历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农业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常常在实际中不能如愿以偿。因此,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能够协调管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农业规则供各成员来遵循。 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为该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提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2、,并要求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遭到欧盟的拒绝,因而该轮谈判未能就抑制农业保护主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同样,在1973-1979年长达五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上,也因为美欧两个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冲突,在众多的农产品的议案中,最后仅就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定,农业贸易自由化进展甚微。 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下,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的约束和抑制,因而发达国家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干预政策,造成农产品严重结构失衡和过量生产。而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倾销农产品,以致8
3、0年代初以来,国际农业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同时也增加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及纳税者的负担,对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业贸易问题被确定为本轮谈判的中心议题。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由于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美国极为有利,而有可能使欧共体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美欧的
4、出口补贴大战和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保护使凯恩斯集团出口损失惨重,这样使三方利益尖锐对立导致农产品贸易谈判面临巨大困难,一直在希望与失望的反复中艰难进行。在审议各种提议和意见的谈判初期似乎一切都有希望,但随着向实质性问题的接近,分歧便呈尖锐化的态势。乌拉圭回合原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然而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不时地充满火药味,谈判代表们多次闹得愤愤而散,至使谈判几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美欧双方终于作出让步,于1992年11月20日达成了《布莱尔大厦协定》,并在此基础上,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
5、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 二、农业协定文本结构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及削减承诺实际由4个部分构成,即:(1)农业协定文本;(2)各谈判方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作出的削减和承诺;(3)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净粮食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决定。 农业协定文本共有13个部分共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协定文本的基本结构及条款如表1所示。 农业协定的基本目标与原则是:(1)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目标的农产品贸易体系,并顾及到应当通过在国内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承诺谈判来建立起强有力的、在操
6、作上更为有效的规则来推动农业贸易体系改革工作。(2)农产品贸易体系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从根本上逐步实现减少现存的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3)在实施市场准人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的准入条件和机会(如热带农产品等)。(4)在承诺中考虑到非贸易关注问题(包括粮食安全和环保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并考虑对最不发达的粮食净进口国实行改革计划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农业协定定义的农产品范围在附件1中规定为:
7、(1)HS税则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除去鱼及鱼产品;(2)HS编码2905.43(甘露糖醇)、HS编码2905.44(山梨醇)、HS税目33.01(精油)、HS税目35.01--35.05(蛋自类物质、改性淀粉、胶)、HS编码3809.10(整理剂)、HS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HS税目41.01--41.03(生皮)、HS税目43.01(生毛皮)、HS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HS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HS税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HS税目
8、53.01(生亚麻)、HS税目53.02(生大麻)。 农业协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发达国家),或2004年12月31日(发展中国家)内实施。各谈判方同意在实施期结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革进程。 概括而言,农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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