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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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2012年06月08日今后,如果开发商“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界定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去年12月,国土部曾就该办法征求过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同,最终出台的办法中,也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等造成无法动工等。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

2、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囤地”处置“无需协商”征求意见稿中曾拟订,在《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国土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而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针对的是何种原因造成的闲置。这意味着企业造成的闲置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协商不成的,才按照征缴闲置费或收回来处理。而昨天出台

3、的办法中,对除了政府原因外的闲置土地,删去了协商的环节,直接按照两条规定来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征求意见稿,昨天出台的办法中,对于防止土地闲置几项措施均无变化。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新政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业内人士表示,旧版本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公布10多年,全国收回的闲置土地很少,收回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闲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许的。此次办法中对处理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没有拖泥带水,采取严格的处理,就避免了地方政府或开发商的“猫腻”行为。据新华社报道,长期以来,闲置土地追究处罚时面临的一大难题

5、,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过大。年度公布的闲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无论宗数还是面积,都大大超过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按现有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饱受诟病。新办法规定属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情形●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

6、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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