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免抵退税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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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免抵退税培训讲义第一部分2006年以来的政策要点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一)需要备案的四种单证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确实无法提供上述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应在受次单证备案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二)备案期限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三)备案方式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四)备案单证说明1.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员记录内容并签字声明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备案2.电子单证:—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公章,签字生命与电子数据一致—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备案经有经办人签字生命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违规处理:按照征管法64和70条规定处罚,不予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规定(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类别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3、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二)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三)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后处

4、理事项1.在退税申报方面,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2.在会计核算方面,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1.可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情况(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2)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抵扣规定(1)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

5、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2)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三、外汇核销的有关规定(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期限为210天,对210天的界定,以外汇核销信息中的“核销日期”和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判断依据。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类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

6、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税。(二)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在后续管理上,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外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四、国内采

7、购取消退税率的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问题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可予以退税。(一)可退税材料种类材料必须是在国内采购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二)区内购买企业规定必须是区内的生产企业,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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