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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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论·政治与法律"##!年第$期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摘要:法律解释权是法律解释学的重要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对此问题却鲜有研究,这既可能会影响法律解释学与规范法学的结合,也可能会影响“法律解释法”的建设。本文是在传统法律关系原理的基础上,从规范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法律解释权的概念以及作为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关键词+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法律解释权的内容;法律解释权的对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2、0一、法律解释权的概念在我国,关于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的区分一直困扰着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者。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封闭性的矛盾在理论上难以解决,因而生成了法律解释学中的诸多难题。从法律的使命及其实现过程来说,法律具有向任何解释者开放的属性。法律只有向解释者开放,才能完成其任务,并从中获得与时推移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在法律解释的“解释”之前加上了法律的限制,这就使得法律解释带有法律的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法律解释是一种独断型解释,带有很强的教义学属性。因而要求解释者在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叙述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法律解

3、释的开放性使法律意义具有无限可能性,而法律解释的教义学属性则要求对法律意义阐释只能在法律文本的可能范围内展开;法律解释的开放性要求无论什么样的人都可以成为法律解释的主体,而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则要求只有掌握法律思维方式的主体,甚至有权力进行解释的主体,才能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这种矛盾造成了人们在法律解释主体问题上的争论不休。对这一矛盾如果我们不把其放到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研究则没有任何解决的希望。本文试图在法律解释权的范畴中厘清这一问题,以便我们对法律解释有更明确的认识。近十年来,我国法学界非常重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但

4、却没有系统深入地研究法律解释权的命题。而对这一命题的研究不仅会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而且还会影响到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规范法学的角度,沿用法律关系的一般要素,对法律解释权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客体(对象)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剖析,以便从权力构成的角度深化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理解。王称心认为:“法律解释权亦称法定解释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对国家创制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及其界限,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解释权作者简介:陈金钊($%&’(),男,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

5、士生导师。·!!·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在解释权限上亦应有明确的限制。但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权主要是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的审案法官对各种法源形式和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解释说明权。最高法院解决的是统一解释的问题,而法官解决的是在个案中释明法律的意义问题。“把解释法律作为一种权力,并把这种归诸于少数法定的主体,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垄断或控制观念。这样一种做法,在中外历史上都有很长的渊源。中国古代商鞅变法,为贯彻‘壹刑’思想,树立法律权威,首创官方释律制度。”!自此以后,私家注律受到了压制而归于衰落。在西方,属于大陆法系国

6、家的法国,曾一度设想废除法律解释的权力,拿破仑创设法典之后,命令取消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但在实践中遭到了挫折,因而又不得不恢复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与中国不同,西方法学在强化法律解释权的垄断方向方面,主要是把法官当成了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而我国起码在解放后的一段时间里,主要是强调了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垄断法律解释的权力。这对我国的法律解释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对法律解释权的认识问题上,董白博士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操作方法,是将法律与事实结合的过程,但“从案件利益相关人的角度看,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7、才成为一种权力。对案件利益相关人来说,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对他的利益至关重要,只有法官才有资格这么做。对于不能主宰自己利益的当事人来说,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字字句句随时可能对他造成重大影响,因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自然被他们视为一种权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因为法官有法律解释这样一种权力,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使然。当然,司法权也并不能将法律解释从中分离、放弃而进行抽象的司法。“尽管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从不同的角度看表现出不同的属性,但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表现为一种手段和方法,而不是一种权

8、力。”#这种认识虽然符合事物本身的属性,但却忽视了法律解释权的独立价值,忽视了法律解释权在“法律解释法”中的独特地位。二、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等;另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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