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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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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2、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
3、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
4、专用存款账户。村级“一事一议”、“以资代劳”收入,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方案为收入依据;经济承包收入,以合同签订金额为结算依据;其他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执行。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步,3—5日内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必须合法、真实。凡是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取得的资金不能作为村级收入。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采取备用金制度。日常开支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其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严格实行签字印模备
5、案制。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会计私章印模,报乡镇(街道)备案。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5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或报账员审核,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500-10000元的支出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或报账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共同研究审批;10000以上的支出,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或报账员审核,理事长审批;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工资、奖金及补贴方案时,要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本年收益大小确定,同时必须经
6、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备案后,统一按“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集体资金的,严格按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出借资金额度在10000元以上,还需落实担保人后方可出借。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乡镇财政给村(社区)安排的各类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更不得截留或用于平衡收支。第十三条公积公益金是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
7、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一般用于发展集体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集体福利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提取公积公益金管理费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30%。使用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将研究决定结果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第十四条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仅限于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
8、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收入统一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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