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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常州城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加快构建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
2、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等级、严重等级两个等级。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失信行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非法人组织失信行为。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惩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认定、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惩戒。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
3、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对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告知,听取涉嫌失信行为人陈述、申辩,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对严重失信行为提出初审意见。对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行为人进行诚信约谈。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和公示,并向市公共信用平台推送。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相对人进行失信惩戒办法的宣传、告知。第二章失信行为的归集和认定第七条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院判决等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信息来源。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统
4、一采用《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动的情况,适时对《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九条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获取涉嫌失信行为信息后,应当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向涉嫌失信行为人告知拟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初步意见,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告知文书。涉嫌失信行为人在收到告知文书后,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第十条辖市(
5、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涉嫌失信行为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送达失信行为认定书。拟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予以认定,送达失信行为认定书。第十一条失信行为经认定后生效,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惩戒第十二条 认定为一般失
6、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认定机关采取诚信约谈的方式予以惩戒。诚信约谈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并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公示严重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息应当包括:(一)失信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二)失信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三
7、)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四)处理决定的文书、制作单位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四)依法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五)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
8、大经营范围; (六)依法限制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限制渣土处置、运输行业准入;(七)依法限制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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