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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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颁发和实施《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31号 1999年1月15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强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建设,促进中等医学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中级卫生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简称“《专业设置标准》

2、”)。该标准业经教育部、卫生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现予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对现有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药卫生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进行认定。  二、《专业设置标准》包含护理、助产、药剂、医学检验、卫生检验、医学影像诊断、医学影像技术、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学、口腔工艺技术12个专业,适用于所有开设上述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

3、业学校)。  三、各地应当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加强对中等医药卫生专业设置的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和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工作。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新设医药卫生类专业,须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专业设置的认定工作应于2000年底以前结束。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把专业认定工作与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凡认定为“不合格”的专业,从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招收新生;对于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取消专业办学资格。  五、培养中等医士的专业将随着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进行调整

4、,使医学人才培养向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卫生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积极为广大农村地区培养合格的卫生人才。  六、对于《专业设置标准》之外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其设置标准可由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标准的结构和内容共同制定,并报教育部、卫生部备案。  七、实施《专业设置标准》,是规范中等医学教育、保证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领导,按时完成中等医药卫生专业设置条件的认定工作

5、,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教育部、卫生部。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Ⅰ专业部分护理专业设置标准  一、专业设置基本依据  1.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规格适应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  2.专业设置符合规模效益和布局合理的原则。  3.办学指导思想明确,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  4.有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有健全的专业组织和业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教学组织  1.设置护理专业学科,下设护理学基础及各专科护理教研组,相近课程可以合并建组。  2.专业学科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高教研能力、专业实践能

6、力及管理水平。  3.教研组组长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一定教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及管理水平。  三、专业师资配备  1.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教师任职资格。  2.专业课教师中,本校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0%。  3.外聘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有正式聘任手续,并相对稳定。  4.专业课教师数与本专业在校学生数(含毕业实习生)之比为1∶25~1∶35。  5.以每年招收两个班为基数,各门课程的师资最低数量分别为: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教师各2名,其他专科护理教师共4名。两个班以上按比例适

7、当增加。  6.专业课程应尽可能由护理专业毕业和具有护理临床实践经验的教师任教,其中具有护理专科以上学历者不少于20%。凡非护理专业毕业的教师任教护理专业课程,须经过护理专业培训,并有从事整体护理实践的经历。  7.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低于60%,高级职称者不低于10%。  8.专业课教师中每年至少有60%的教师到医院进行护理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连续实践时间不少于15天。  四、专业设施  1.设置阶梯示教室、护理学基础实验室、内科护理实验室、外科护理实验室、妇产科护理实验室、儿科护理实验室等。各

8、实验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准备室。  2.专业课主要实验设备见附表1、2。  3.专业课的实验开出率,应达到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的90%以上。  4.有含核心期刊的三种以上专业杂志及专业课教学所需的挂图、视听教材。  五、毕业实习  1.有相对固定的社区实习基地及县级以上实习单位。  2.有实习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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