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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科[2012]1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学研究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学研究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学研究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1—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学校印发科学研究规范管理办法通知—2—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室2012年3月15日印发—4—附件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学研究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
2、德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生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活动。第二章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第三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准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二)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三)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合作者及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四)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
3、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共享公共知识产品。—3—(五)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学术讨论和学术评价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坚持客观标准。(六)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及优先权;合作者之间承担尊重彼此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驳辩。(七)遵守声明和回避原则。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研究、调查
4、、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主动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第四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歪曲、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篡改数据或文献。(四)故意重复发表。(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为学术评价提供虚假信息。(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5、4—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指导机构,其主要工作有:(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文件。(二)倡导学术规范,指导和推进我校学风建设。(三)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组织调查、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是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
6、职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实施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学校教务处及学务处代为受理学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并向工作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5—第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在科学研究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院(部)举报。校内任何其他机构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时,应将举报材料转至相应的工作机构。第八条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检举或报道的我校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
7、的行为,工作机构在获悉后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第九条 工作机构在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自收到举报材料或获悉有关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决定启动调查程序。核查报告和调查报告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并应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或相关媒体。第十条 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延长调查时间。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书面材料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调查书面
8、材料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听证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或处理建议。认定和处理建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6—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违反行为规范,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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