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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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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考试知识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人民法院一、法院的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
2、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
3、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直辖区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带有专业性质的法院。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三、审判组织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2.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
4、合意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法律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审判长由院长和庭长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和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不能担任案件的审判长。3.陪审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民族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报请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四、人民陪审员制度(P64)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诉中的法律地位: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专门的
6、诉讼监督机关。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全国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少都不是监督
7、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1.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1)根据刑
8、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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