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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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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篇) 第三篇 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企业 企业的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第二,以营利为目。 (2)法人 法人的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二,财产独立;第三,人格、组织独立;第四,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
2、法人。 (3)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法人。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 第22页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
3、篇)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代表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4、民事活动,都是“民事主体”。 【链接】 (1)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区分 1.无限责任——界定“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
5、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界定“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 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合起来要15万。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
6、定对内。 第22页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篇)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按份责任:当
7、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形式非法人法人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
8、.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法律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名称和场所必须有可不起名称,可流动经营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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