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局限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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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局限及重构内容摘要: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现行法律设置是结果犯,而这种设置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和司法实务现状的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系统进行重构。在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时,我们逐渐发现危险犯的设置是一个折衷的、可操作的办法。关键词:结果犯危险犯滥用职权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刑法增加滥用职权罪有其必然性: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了13个方面64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行为,其中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或比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大量

3、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尴尬局面。但是滥用职权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争议,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能适应目前我国打击职务犯罪

4、的需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8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案的立案标准进行规定,滥用职权案的人身、财产标准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

5、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刑法将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必备构成要件。我国将滥用职权罪规定

6、为结果犯,且配套规定了非常精确的立案标准。看似立法已较为完善,但实质上存在不合理性,从理论到实务都面临诸多困扰。(一)对滥用职权罪的危害性评价不够全面滥用职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不一定都体现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诸如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混乱等其他的难以量化的危害结果。如果仅以造成特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为标准来评价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人为限缩了滥用职权罪的打击面,不利于职务犯罪防控的有力开展。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九项有“其他致使公共财

7、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兜底”规定,但“重大损失”的界限难以掌握,实际形同虚设。在法学理论界,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也存在复杂客体说和简单客体说之争。复杂客体说认为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简单客体说在承认“重大损失”为必备结果要件的前提下,逻辑演绎中仅将其作为滥用职权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评价,忽视其作为“公共利益”之载体的性质。(二)加剧了理论界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争论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存在单一罪过说与复杂罪过说之争。单一罪过说依具

8、体内容不同分为故意说与过失说两种主张:故意说主张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说主张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认为对“重大损失”的结果只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复杂罪过说依具体主张不同分为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多为间接故意; 另有学者主张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形态为过失,加重犯形态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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