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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条例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2、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第三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写信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
3、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
4、七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根据财务处的通知,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
5、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
6、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因学校调整或停办某专业,使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五)入学后两年内,平均学分绩点达4.0,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学院内重新选择专业。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我校。(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四)无正当理由。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
7、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表现,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查或考核同意接收,由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随转入专业学习。(二)因学习困难转专业的学生,只能从江苏省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较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三)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长而转专业的学生,其所有课程的平均绩点须达2.5以上,并须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证实其确有专长。(四)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
8、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及校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推荐。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五)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的学生,除了按上述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外,还需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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