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

ID:37761955

大小:45.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5-30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_第1页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_第2页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_第3页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_第4页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2、: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总造价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存在变更,工程价款应当相应予以变更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2009年7月2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工程造价调整事项为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

3、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3000元,尚欠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7000元。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接收后移交给了工程的总包方萧宏公司,萧宏公司将其移交给业主单位。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工程造价为多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但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甲公司若针对乙公司要求按协定造价780000元支付工

4、程款的请求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已发生变更,应进行调整,则甲公司需证明案涉工程设计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者油漆品种变更,但甲公司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设计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者油漆品种变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案涉工程总造价并未发生变更,工程总造价为78000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09年7月25日签订的《防腐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系双方的

5、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防腐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经双方商议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第2项又约定:“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的油漆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由甲公司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虽甲公司提交了工程联系单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但工程联系单是甲公司单方制作,也无乙公司签名,施工技术交

6、底记录的交底单位是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无乙公司的签名,因此该组证据尚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并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80000元并无不当。二、案件来源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1)杭江民初字第126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2260号三、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主线标准段上部结构(HJ25-HJ28)钢箱梁,钢箱梁段(HJ25-HJ28)护栏钢构件的涂装

7、、防腐工程,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绍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石桥路(机场路-石德立交)整治工程现场,工期为2009年7月25日至2009年9月5日,双方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工程造价调整事项为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结款程序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人员设备到场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预付工程款及合同总造价的30%合计23.4万元,作为材料采购款,分二次付清,甲公司在乙公司提供经监理确认的工作量,收到计量款五天内付计量款的30%,工程竣工甲公司

8、监理签字验收后,甲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95%(扣除预付款与进度款项)一次性付给乙公司并提供发票,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造成工程有关部分质量缺陷的,应重新涂装并承担费用,由此造成的整个工程推迟竣工的,应赔偿由于延误工期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交职责范围内的完整竣工材料,配合甲公司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甲公司、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乙公司应立即按要求修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