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文化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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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文化之我见焦玉敬一、酒桌文化之敬酒酒,在人类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已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文化象征。中国是一个盛产名酒的古国,酒文化自然源远流长,酒与诗词、歌舞、绘画及中国文化特有的艺术书法均呈水乳交融之势,因醉酒而获得艺术的自由状态是艺术家解脱束缚获得艺术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另外,酒与民俗亦不可分。诸如“农事节庆时的祭拜庆典若无酒,缅情先祖、追求丰收富裕的情感就无以寄托;婚嫁若无酒,白头偕老、忠贞不二的爱情无以明誓;丧葬若无酒,后人忠孝之心无以表述;生宴若无酒,人生礼趣无以显示;饯行洗尘

2、若无酒,壮士一去不复返的悲壮情怀无以倾述。总之,无酒不成礼,无酒不成俗,1离开了酒,民俗活动便无所依托”。向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由此发展出中国特有的“酒桌文化”,敬酒也成了表达敬意和善意的传统方式之一,影响深远。正所谓“一壶浊酒喜相逢”,酒作为酒桌上的润滑剂和兴奋剂,适当饮用无疑可以融洽气氛、加深感情,主人让客人喝好喝足最好喝醉更是传统意义上的待客之礼。确实,酒真是一个好东西,本来饭桌上大家客客气气的,但是只要酒过三圈之后,大家就欢声笑话,兴趣盎然了。由此敬酒也就成了中国特有的一种饮食文化,一种社交礼

3、仪,虽没有强迫性,但因其强调“敬情”亦能达到被敬者如数喝下的效果。所以,待客必设宴,设宴必备酒,备酒则必敬酒成了社会交往的常态,一种社会风俗。1酒文化—各地酒俗—酒与民俗摘自http://www.zh5000.com/ZHJD/ctwh/2008-01-26/2105257442.html2011年5月1日访问。二、劝酒敬酒本是表示敬意的传统方式,你来我往,尚有古人遗风,悠然之气。然而,劝酒、甚至是无节制地逼酒,成了近年酒桌上常见的景象。在中央电视台2东方时空2006年9月14日的一期时空调查中显示,

4、劝酒最多的场合是公务、商务的应酬,高达50%,其次是朋友、同学聚会占42%,家人亲戚聚会占6%,其他占2%。其中63%的人对频繁劝酒表示反感,而90%的人劝过别人喝酒,其中劝醉别人的占有43%,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在喝酒和劝酒的过程中,曾把人劝醉过。而这些人中,有33%的人认为把人劝醉是一个交往喝酒的正常现象,不足为奇。这些数据显示,劝酒已实际取代敬酒成了另类的酒桌文化,劝酒,频繁劝酒,最后乃至需要对方喝高、喝醉才达到目的。甚至一些地方的人,有“端起即干”的传统,认为不“干”的人就代表没有诚意,所谓

5、“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多数人在这样的劝酒词中,在“宁可让胃有个小洞洞,也不让感情有个小缝缝”的号召下,只好一喝再喝。实际上,许多人心里都清楚多喝有害,但结果往往是劝酒难挡,盛情难却,端起酒杯的时候,更多的是一种无奈。敬酒本是一种活跃气氛、联络感情的酒文化,借酒叙情本无可厚非,但无节制的劝酒、饮酒,却透着许多的无可奈何。不管是基于上下级关系还是基于感情或者伦理而劝酒,其不自愿性是必然的。劝酒者看似一片好意,最终却成了无形的凶手,害人害己。但是,倘若真的“喝出血”的话,故意灌酒、用话要挟的酒

6、友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呢?2东方时空:劝酒是文化还是陋习摘自http://news.sohu.com/20060914/n245348603.shtml2011年5月2日访问。三、劝酒行为之法律分析从法律方面来分析,劝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方面要看劝酒人在共饮过程中及同饮人醉酒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平衡成年人的自我谨慎义务以及侵权法中赋予同饮者的注意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人单纯的饮酒行为,同桌共饮时敬酒、劝酒也仅为习俗而不是法律行为,习俗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并不强行

7、干涉。所以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看,无论劝酒人在共饮过程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有无故意灌酒、用话要挟灌酒),均不能单单因其劝酒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所能规制的只是在醉酒人醉酒后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进行规制。也就是说,同饮者对醉酒者醉酒后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负有责任?对该后果的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在面对这一情况时,多以民法之注意义务为突破口进行分析。法院一般做法是,以任何人在一般情形下,都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而醉酒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不加拒绝甚至放任自己饮酒过量而对

8、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同饮者亦有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可能会导致醉酒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如果在这种危险状况没有消除的情况之下,其他饮酒者也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发生,则其主观上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在责任分担上则以同饮者过错的大小为依据,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判决受害者负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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