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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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加强财政支持(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

2、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

3、,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四)2012年一次性由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五)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大力树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各类服务平台的示范典型,根据其服务和带动绩效,利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六)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在我市

4、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长额不低于100万元)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七)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111工程”,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中小企业领军人物和“323”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经营管理者开展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八)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再发展的鼓励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增资扩产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使更多中小微企业植根东莞、扩大投资,推动中小微企业做精做优做强。(

5、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九)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十)在2011至2015年统筹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可参照政策获得相应的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金融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二、落实税收优惠(十一)贯彻落实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次(日)销售

6、额500元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二)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

7、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五)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六)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七)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八)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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