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和竟业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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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和竟业限制规定(范本)[类型:公司文书][时间:2007-8-31] 商业秘密保护和竟业限制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保密内容(一)客户信息:指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正在与公司接洽以及司纳入合作意向的客户名单、客户负责人或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等客户基本资料和信息,合同文本,往来函件,意向书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二)经营信息:指与公司产品销售和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息。(三)产品价格:指与公司产品的成本价格和销售价格有关的信息。

2、(四)生产成本:指与公司生产成本有关的信息。(五)经营渠道:指与公司产品销售网络和经营渠道有关的信息。(六)生产工艺:指与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等有关的信息。(七)技术信息:与公司自有技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有关的信息。(八)管理方法: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息。(九)经营技巧:指与公司经营技巧有关的信息。(十)其他保密内容:指一经泄漏即有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公司机密。以上保密内容均为公司商业秘密。第二条、保密人员下列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一)参与公司日

3、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部门副经理(含本职位)以上工作人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二)技师(含本职称)职称以上人员属于高级技术人员。(三)不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其他人员,但经常参与公司涉密事项或接触、知晓涉密事项的,如秘书、行管人员和文件保管员等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其他员工也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得义务。第三条、保密措施(一)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扉页应标明“公司机密”字样。(三)所涉商业秘密只允许许可范围的工作人员知晓,其他人员不得查阅和传播。(四)对涉及商

4、业秘密的资料,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外传。(五)本公司工作人员撰写论文、专著、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等均不得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六)对保密部门和岗位,限制任何形式的参观、实习。(七)涉密人员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将本规定作为其组成部分。(八)其他非涉密的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或其他情况下接触或知晓公司商业秘密后,也不得转告他人,外传或为非公司利益使用。(九)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或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时,应当归还公司的保密资料。第四条、竟业限制规定(一)本规定二条一

5、款(一)、(二)和(三)项规定的人员受竟业限制规定。(二)受竟业限制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共同出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三)受竟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共同出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第五条、法律责任(一)保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或竟业限制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商业秘密保密规定或竞业限制

6、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按《反不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或赔偿公司损失。(三)与他人共同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商业秘密的归属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与职务相关的工作经验、技巧、发明等属于职务成果,也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第七条、生效和施行本规定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对本公司全体人员均有约束力。附《反不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7、,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

8、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版权属圣典律师事务所所有,他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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