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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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07-11-1420:09:01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第三条 

2、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应当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从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支付。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

3、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参与儿童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城

4、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补助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预算资金和相关公共资金同时给予补助,对于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

6、府补助4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 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并按照下列标准缴费和补助:  (一)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560元;   (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440元;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第十二条 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资金,分

7、别由市和区县政府各承担二分之一。城镇居民缴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标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居

8、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本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组织参保资源调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标准认定和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工作。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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