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ID:32568089

大小:71.8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12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第1页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第2页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第3页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第4页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

2、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账、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

3、询等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协助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通过银行收缴居民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

4、疗服务。8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  发展改革、地方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

5、费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4元(每月7元)。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补助全额划入统筹基金。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费用给予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以使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统筹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8  第十条 居民医疗

6、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办理下一社保年度的参保(续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相应社保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5月31日前不限定参保登记时间段,首次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该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追补缴费,参保人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重新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

7、费,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城镇居民户口簿(外来常住人口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彩照(每人一式两张);  (四)以本户一家庭成员姓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  (五)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等人员须持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享受公费医疗的成员应提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